大概前十年,在研究与象棋相关的问题时发现了一个有趣额的哲学问题。多年来查阅了很多资料,没有找到类似的论述。近两年时常觉得这或许是一个“公理”。今天我把这个东西介绍给朋友们,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看是否属于哲学问题?更进一步的话,看是不是一个“公理”?
本人认为,大千世界的无数定义、概念,都是因为事物之间的相互“比较”而产生, 在“对事物进行比较”时存在以下规律:
一, 在宏观世界中,事物之间的比较一定是在两个事物之间进行。
二, 事物之间的相互比较,一定不超出以下四种结果:
(1) 表同里也同;
(2) 表同里不同;
(3) 里同表不同;
(4) 表里都不同;
以上所说的“表”。指事物的阳面的、明的、外在的可被他人所知的部分。“里”至事物阴面的、暗的、内在的不为他人所知的部分。
公理的定义:是指依据人类理性的不证自明的基本事实,经过人类长期反复实践的考验,不需要再加证明的基本命题。
附上爱因斯坦的一段话:
爱因斯坦认为:基本公理或假设要具有科学性,就必须能够满足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一,它必须“具有最能的简单性”,即“所包含的彼此独立的假设或公理最少”;其二,由这些公理所推导出来的具体结论必须能够尽可能完备地解释大量的感觉经验。总而言之,“科学的目的,一方面是尽可能完备地理解全部感觉经验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通过最少个数的原始概念和原始关系的使用来达到这个目的”(《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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